2005年伦敦,全球第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Zopa上线运营,时至今日,P2P互联网金融已不再是新鲜事物。P2P平台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而在税法方面,
P2P平台的税务问题也因为特殊的业务形态,存在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如P2P平台收取佣金应缴纳何种增值税、投资人取得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应该如何履行等等。本文仅对P2P平台各方的纳税义务作了梳理,并对其中存有争议的关键问题进行思考和探讨。
一、P2P互联网金融模式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中文翻译为“人人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P2P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上模式,P2P互联网金融即是其中一种比较典型的经营形式。P2P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将小规模资金使用需求与分散的资金理财需求结合起来,即通过网络完成资料与资金、合同等动作,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方向。
Zopa的运营特点,是纯信用纯线上交易,被称为P2P互联网金融1.0模式。这种模式必须依赖于完善的征信系统和相应的惩罚机制,在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度移植的土壤基础。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保证资金安全,各互联网金融平台采用线上和线下并行的P2P互联网金融2.0模式。在该模式下,P2P平台同时承担信息中介和风险控制的角色,面临坏账,平台垫付本金给出借人,并将坏账吸入。P2P平台为了控制坏账风险、定位交易撮合,转型进入3.0模式,典型的就是财大狮(www.dashi.cn)平台。新模式下,P2P平台将审核借款及相关风险转移给更专业的担保公司,平台本身是纯粹的中介。

自2007年8月,首家P2P平台拍拍贷成立于上海至今,国内P2P平台进入生长期,直至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四部委联合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至此,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监管办法基本定调。
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P2P平台业务中,存在以下业务关系:
1、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
2、P2P平台是交易的居间人。
二、P2P平台业务各方的纳税义务
(一)P2P平台
1、提供居间服务,收取佣金,应当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6%增值税及附加;
2、企业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3、签订的业务合同缴纳印花税。
(二)担保机构
1、收取的担保费,应当按照按照金融服务业缴纳6%增值税及附加;但根据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2、企业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3、签订的业务合同缴纳印花税。
(三)投资人
1、借款方支付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6%的增值税及附加;
2、借款方支付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签订的业务合同缴纳印花税。
(四)借款人
1、签订的业务合同缴纳印花税。
(五)资金托管方
1、收取的手续费,应当按照金融服务业缴纳6%增值税及附加;
2、企业经营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3、签订的业务合同缴纳印花税。
三、P2P互联网金融经营业务中面临的风险
对P2P互联网金融业务属于新的业务形态。基于目前的税法条款,对P2P互联网金融业务征税仍存在很多模糊的问题,另外因为P2P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行的虚拟性,从税收征管角度来看,天然存在监管难的问题。对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财大狮是这样处理的:
(一)P2P平台做会计核算时,采用何种核算模式比较合理
目前,P2P平台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时的企业性质大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企业经营范围主要包含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服务等,但其定位并非“准金融机构”。就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宣布架构大调整,调整后的各个部门职能中,P2P互联网金融归普惠金融局监管。而根据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最新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投资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这意味着银监会正式将P2P互联网金融作为准金融机构正式纳入监管范围。那么,很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进行交易的资金,不属于P2P平台能控制和支配的资源,所以,不应纳入P2P平台的会计核算范围,只能将归属于P2P平台的服务费收入,作为平台的核算对象。在税收收入界定上,亦应与会计核算范畴对应,将服务费收入作为增值税的课税对象,缴纳6%增值税。
(二)投资人取得利息收入如何才能列支借款人的成本
1、企业投资人提供借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均应当作为金融服务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交借款人入账;
2、投资人为个人时,亦应当作为金融服务收入,去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后,交借款人入账。
(三)借款人在P2P平台的交易合法性如何证明
当前P2P平台的所有交易大都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托管的方式进行,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的交易模式有极大的差异,交易记录也得不到传统审计机构的认可,因此往往会导致借款真实性无法获得形式上的确认。建议国家尽快修订相关的法规制度,确认第三方支付平台、P2P平台等新兴类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消除经济交易主体在经济业务中面临的不利因素,充分发挥新经济因素的积极作用。
随着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P2P平台的角色定位日渐清晰,亟需其他相关管理服务部门及时完善配套的制度,使得像财大狮这样规范经营的平台,能根据监管要求,强身健体。让新生事物回归到本来的面目,而不成为大众害怕的洪水猛兽。将合理的需求与供给高效配比,实现投资人、借款人、平台的三方共赢。